
聚众斗殴罪有什么法律责任?
打架斗殴属于违法行为,可由公安行政部门处罚。如果聚众斗殴是犯罪行为,对首要分子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聚众斗殴罪可以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聚众斗殴罪既遂可以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
1、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
2、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3、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案情:
彭某等人为获得某大型施工工地砂石供应业务,欲将已在进行砂石供应的许某等人挤走,遂于2006年7月16日组织200余人前往施工工地准备斗殴,“摆平”许某等人。许某事先得到彭某准备“闹事”的消息,为避免自己这一方吃亏,亦组织了近40人到工地等候,后看到彭某一方人多势众,来势凶猛,许某一方人员因惧怕趁混乱悄悄逃走,在四处躲藏过程中仍被彭某一方人员用石头、木棒,铁铲追打,导致许某一方多人受伤,其中一人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分歧意见:
对本案中许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存在以下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许某的行为应以聚众斗殴罪(未遂)定罪处罚。聚众斗殴罪是对合性的犯罪,必须是两个以上的群体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帮结伙进行打架殴斗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虽然许某及许某所组织的人员没有与彭某方人员进行殴斗,但从许某聚众准备与彭某一方斗殴的行为来看,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且其聚众等候彭某一方人员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该起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发生;而许某及其所组织人员未敢与彭某一方殴斗,是慑于彭某一方人多势众这一意志以外的因素放弃与对方殴斗。因此,许某的行为在全案中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不能以许某及其所组织的人员没有与彭某一方人员进行殴斗,就认定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许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许某聚众目的不具备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特征。聚众斗殴罪的聚众,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聚集众多人员,仅就聚众这一阶段而言,许某既非出于私仇、争霸。也并非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是为了保护其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非法行为干扰而聚众同彭某一方抗衡,尽管行为方式不甚合法?正确的方式应是许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派员依法对彭某方的聚众行为进行处理 ,但并没有达到聚众斗殴罪要求的主观恶性程度,因此不能随意将许某具有一定程度正当防卫目的的聚众认定为具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且事实上许某及其所组织人员并没有与彭某方人员进行殴斗,所以亦不存在其聚众目的转化成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故意问题。
第二,许某及其所组织人员客观上没有与彭某一方人员互殴,不符合聚众斗殴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这也是本案定罪的关键。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聚众和斗殴是行为构成此罪客观行为的前后两个阶段,不可或缺。只有聚众行为,而没有斗殴行为,或者只有斗殴行为,而没有聚众行为,均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中,许某及其所组织人员因慑于彭某一方人员众多、力量悬殊而四处逃散,躲藏,不敢与对方互殴,虽是迫于无奈,但却自始至终没有实施聚众斗殴罪所必须的客观行为——斗殴。尽管没能与彭某方人员斗殴并非出于许某的本意,但并不影响许某方没有实施斗殴这一客观行为的本质。
第三,许某及其所组织人员的行为也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未遂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嫌疑人实施刑法规定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无法实施的犯罪停止形态。构成犯罪未遂,其前提条件是犯罪嫌疑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聚众斗殴犯罪是行为犯,实施了纠集众人殴斗的,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方构成本罪既遂。而本案中,许某一方仅仅是组织纠集了大批人员,没有实施聚众斗殴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且其行为并未达到对社会公共秩序构成威胁的程度,不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打击目的。
根据上述分析,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既遂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整理:常熟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