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认定
我们生活在同一个社会,我们有必要维护好社会秩序,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生活在同一个社会。那么,在我国法律中,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要件?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需要的犯罪构成具体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地顺利出人、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规则。公共场所根据本条所列举的主要有: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贸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场所。公共场所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皆可认定为公共场所。所谓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门安全顺利通行的交通正常状态。它是依靠交通规则维持的,公共场所与交通线路皆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这种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聚众是本罪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所谓聚众,是指聚集众多的人参加,除首要分子外,参加活动的人往往是不确定的,人数可能随时有所增减。聚众扰乱,就是指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领导、指挥,聚集纠合多人,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至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在公共场所聚众拥挤、起哄闹事;在人群集结地进行煽动性讲演游说,静坐示威;冲击会场、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围攻、殴打公共场所维护秩序的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妨害社会正常生活或者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通常包括在交通要道上聚众长时间停留,堆积物品或设置障碍物,封锁出入通道,阻断交通,聚众拦截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聚众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强占指挥设施,毁坏公共交通设施;以暴力或非暴力的手段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维护交通秩序,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只能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不以本罪论处。但是,如果一般参加者在扰乱活动中犯有其他罪行,如行凶杀人、伤人、毁坏大量公私财物等,应按其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行为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某些无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立案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一)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二)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
(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基本案情
某公司新厂区征地、补偿已按规定办理完相关手续并动工建设,自2012年腊月开始,被告人孙某、李某、李某1、孙某1、刘某等人对其村干部承揽工程等事不满,认为在其土地上施工应给村民支付工程提成款补偿损失,多次商议组织村民阻扰工程施工,达到索要额外补偿的目的。为便于组织村民,并商定由被告人李某购买铜锣一面。自2013年3月22日至4月10日,利用敲锣等方式组织村民二、三十人至六、七十人不等到公司新厂区施工工地,通过言语威胁、堵在施工机械前、堵路控制施工车辆进出等方式阻止施工,造成工程被迫停工。2013年4月9日,该公司被迫支付给该村村委扶持款人民币81万元,该村村民每人分得800元,2013年4月10日工程恢复施工秩序。经鉴定,施工方停工造成损失价值达人民币3696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单位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1万元已被追缴退还。
办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李某、李某1、孙某1、刘某组织并积极参与聚众扰乱生产秩序,且致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组织参与人员多、持续时间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五被告人积极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系积极参加者;其中,被告人孙某、李某组织、召开会议、购买工具、鸣锣组织人员等,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大;被告人李某1、孙某1参与会议,在聚众现场作用较大;被告人刘某所起的作用较小,故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予以处罚。被告人孙某、李某、李某1、孙某1、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有悔罪表现,故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已被追缴退还,依法可以对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法定、酌情从轻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李某1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孙某1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
近几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经常发生,且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此类案件涉案人员多,影响面广,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秩序波动,妨碍社会稳定。
本案五被告人通过言语威胁、堵在施工机械前、堵路控制施工车辆进出等聚众的方式阻止工厂正常搬迁施工,造成工程被迫停工,侵犯了企业单位的生产与经营秩序,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在主观上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无理要求或借机发泄不满情绪,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全稳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
具体看此类案件的成因,案件主体文化程度较低、法制观念薄弱是原因之一,另外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还不够。法院通过对五被告人的处罚,向社会公众传递出,不同的社会群体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当利益难以达成一致时,一定要通过正当的渠道表达诉求,避免矛盾的积累和冲突的加剧,以免造成严重的后果而后悔莫及。
我国刑法规定,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者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侵害的对象是公共场所或者交通秩序,本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如上。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整理:常熟刑事律师